一.使用派遣勞動者的限制
法律對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勞動者作了嚴格的限制:
1、用工單位應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為數個短期的勞務派遣協議;
2、用工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3、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
二.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什么關系
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
1、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應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
2、雙方的勞務派遣協議屬于民事勞務派遣服務合同,并不確立勞動關系,如雙方就勞動派遣協議發生糾紛,除自行協商和調解外,只能通過民事訴訟渠道解決。
3、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不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進行勞動派遣,則勞動派遣是無效行為。勞動者和實際用工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